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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机关于:2025年05月27日向你(单位)送达(丰)文执罚〔2025〕第000028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现你(单位)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已过,仍未履行上述决定书中设定的下列法定义务:缴纳罚款:20000元.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现要求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。涉及金钱给付的,请持原决定书到本市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。
你(单位)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,逾期仍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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