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-(丰)文催字〔2025〕第000002号-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
综合公示
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-(丰)文催字〔2025〕第000002号

日期: 2025-12-11 17:00 来源: 区文化和旅游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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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:李光

住所: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4号院1号楼8层810

联系电话:15313959933

本机关于:2025年05月27日向你(单位)送达(丰)文执罚〔2025〕第000028号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现你(单位)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已过,仍未履行上述决定书中设定的下列法定义务:缴纳罚款:20000元.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现要求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。涉及金钱给付的,请持原决定书到本市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。

你(单位)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,逾期仍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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